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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外交学院国际本科项目教学教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本科项目的教学教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要求 学生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二条 请假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一)病假:须提交《请假申请表》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凭证。流程如下:

1.一天以内向班主任说明;

2.一至两天以内报班主任批准;

3.三至五天以内报学生管理部主任批准;

4.六天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

5.请假返校后三日内销假。

(二)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须提前申请,流程同病假审批权限,最长不超过两周。

(三)公假:因学校组织活动缺勤,须由负责教师出具证明,视同出勤。

(四)续假与补假:假期届满前申请续假;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假,须提供证明。

(五)缺课后果:单门课程缺课(含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当期考试及补考资格,仅可参加毕业清考。

第三条 考勤记录与处理

(一)课堂考勤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习委员共同记录,每周汇总。

(二)学生考勤纳入日常管理,弄虚作假者将受批评直至取消评优资格。

(三)考勤与纪律表现作为评奖评优、奖学金评定及品行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旷课处理

(一)迟到、早退四次折算旷课1学时。

(二)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留校察看;50学时以上,予以退学。

(三)连续三学期因旷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予以退学。

(四)建立旷课预警机制,对旷课较多学生及时提醒并告知家长。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考核方式

学生须参加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具体方式及不合格处理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成绩构成 单科课程GPA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期中成绩:25%

(二)期末成绩:45%

(三)课堂出勤:10%

(四)实践活动:10%

(五)课堂参与度:5%

(六)德育表现:5%

第七条 补考与清考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60分。无故旷考、禁考者无补考资格。

(二)以下情形须参加毕业清考(最高记60分):

1.补考仍不合格;

2.考试作弊或雷同卷;

3.无故缺考;

4.其他按规定须清考的情形。

第八条 留级与退学

(一)一学年内禁考科目达总科目40%,或不及格科目达50%,予以留级,须重读并重新缴费。

(二)在同一年级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两年者,予以退学。

第九条 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规行为按情节认定为违纪或作弊,依据《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违纪者该科成绩记零分,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者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成绩申诉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每学期开学三周以内向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诉,教务部须在一周内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