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勤与请假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二条 请假: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而擅自缺课或缺席者,均按旷课论。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交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缴费凭证。病假申请流程:
1、病假超过一天需提前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2、请假二天以内报班主任批准,三至五天报学生管理部主任批准,五天以上报国际教育学院领导批准;
3、病假时间以诊断证明中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作为参考,如果没有建议休息时间,以当天休息为准;
4、请假返校后三天内到班主任处签字销假;
5、如学生未向班主任提供诊断证明,或家长未向班主任提出请假要求,或请假要求未被班主任批准,均视为请假无效,按旷课处理。
(二)事假:学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请事假须写请假单。事假申请流程:
1、请假二天以内报班主任批准,三至五天报学生管理部主任批准,五天以上报国际教育学院领导批准;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3、事假应于课前至少一天向班主任提出请假,并且由家长打电话向班主任说明请假事由,此种情况视为请假有效;
4、事后三天内到班主任处签字销假;
5、如学生未向班主任提出请假要求,或家长未向班主任说明请假事由,或请假要求未被班主任批准,均视为请假无效,按旷课处理。
(三)公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学生校园活动、学生会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占用上课时间,由负责学生活动的老师向班主任出示活动证明、活动占用时间及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参加活动人员在此时间段内视为出勤;
(四)续假: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班主任提出续假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补假:因病或紧急事故,事先确实来不及请假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须提交充足证明,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销假:学生请假期满回校后应按规定时间到班主任处签字销假;
(七)上课时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不准大声喧哗,手机应关机,不能随便出入,若有特殊情况,应向老师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教室,否则视为早退;
(八)单学科请假总学时数,即事假、病假和旷课学时数(以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班委综合统计作为标准)累计超过该学科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学生将不能参加该学科结课考试,亦不能参加该学科补考,只能参加毕业清考,清考通过最高记 60 分。
第三条 考勤记载:
(一)学生课堂考勤情况,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习委员负责记录。学习委员对学生的缺课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并于每周五将考勤表交至班主任处;
(二)班主任不定期抽查学生考勤,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三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所在班级取消本学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三)学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记录,如有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时,班长应认真在考勤表上进行登记,并于月中、月末两次将考勤表交至班主任处。
第四条 表扬、批评和纪律处分:
(一)学生管理部应对每学期出勤和纪律好的班集体和个人给予口头或通报表扬;
(二)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
(三)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本人所选课程上课学时数计算。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予以退学。连续三个学期因旷课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退学。学生所受处分均告知家长。以上旷课累计学时数均包括按旷课论在内。
(四)学生遵守学习纪律情况,应作为评选“三好学生”、发放奖学金和品行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旷课预警机制:
班主任对旷课严重的学生及时预警提醒,对旷课30学时以上的同学下发《旷课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目前的旷课状况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督促旷课学生及时改正,以避免受到更严重处分。
第二章 单科课程GPA构成
第六条 单科课程GPA构成:
学生单科课程GPA由期中成绩、期末成绩、课堂出勤、校园及社会实践活动、课堂参与度、德育标准六项构成。
出勤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实践活动包括军训、运动会、留学讲座、校内外活动等;课堂参与度包括课堂测验、师生互动、小组讨论、课堂展示等;德育标准详见学生手册德育成绩评分表。
第七条 单科课程GPA构成比例:
期中成绩25%,期末成绩45%,出勤10%,实践活动10%,课堂参与度5%,德育5%。
第三章 成绩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补考:
(一)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凡补考者取消本学年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禁考、无故旷考不具备补考资格。
(二)补考每学期安排次。
(三)补考最高记60分。
第九条 清考:
清考统一安排在国内学业结束前,清考科目最高记60分。由于清考造成留学成绩单开具延后,责任学生自负。
以下情形学生需参加清考:
(一)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二)考试出现雷同试卷的学生,成绩均记0分且参加清考;
(三)考生具备考试资格,但无故缺考,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取消其补考资格,参加清考;
(四)清考最高记60分;
(五)学生无故不参加清考会影响毕业,对此造成的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条 留级
符合以下标准的,予以留级处理,留级处理的学生转入低年级继续学习,学生需重新缴纳重读学年各项费用:
(一)学生因考勤问题,一学年内禁考科目达到该学年总科目的40%(含40%);
(二)学生一学年内未通过考核的科目达到该学年总科目的 50%(含50%)。
第十一条 退学
学生在同一个年级的学习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否则将被退学。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说明
(一)学生因病假、事假无法参加期末考试,需至少提前 3 天提交请假申请(病假附医院诊断证明和缴费凭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部审批后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否则记为旷考,该科目只能参加清考;
(二)报告形式的考试不按时提交则记为旷考,该科目只能参加清考。
第四章 成绩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异,可向教务部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四条 成绩申诉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受理,学生可到教务部填写成绩申诉表,逾期不再受理。教务部将在一周内给出书面结果。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十五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本科辅修制学生、双学位制学生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试、本院的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校际选修课的考试等校内或校外的考试。
第二节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务处、教学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将手机、电脑或其它通讯、电子设备携入考场、带在身上或放在考试座位上的;
(十)造成他人偷看机会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手上、腿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三)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一)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第十七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抄袭作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视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者,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交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单位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发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将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或作弊情形等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院系核实清楚考生身份和违纪违规事实;
(三)考生所在院系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违纪事实和学生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报院领导审批;
(四)应当做出书面处分决定,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行为将被永久记入其学籍成绩档案中。学籍成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考试违纪及处理决定的查询,并及时向招聘或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迟到、擅离考场、看书报刊物、纵容学生作弊、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办法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场守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老师指挥。凡迟到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以旷考处理,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清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得无故请假,因事、因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和缴费凭证)缺考者,应考前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并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考试用的文具和教师同意的书籍外,一律不得携带其它书籍和物品。手机、电脑等通讯、电子设备一律关闭。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禁止舞弊。如有违反者,按《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学生考完后,应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教师,不得带出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翻阅试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和逗留。
第三十七条 口试抽签一次为准,不得更换。已参加考试者不得将试题泄露给尚未口试的同学,如有违犯者以共同作弊论处。
第三十八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监考教师对因故离开考场的考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过时不交者,监考教师可强行收卷或取消其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并作好考场的检查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监考时要严守职责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考,并妥善做出处理。考试结束时,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及时上交教务处。